工商時報【記者孫彬訓╱台北報導】
暑假旅遊旺季到來,不管出國旅遊或遊學,最擔心碰上意外,大部分的民眾都會在出國前投保旅遊平安險,並搭配海外緊急援助服務,保險業者建議,民眾規劃旅行保險時,可注意三重點,並在換匯時就一起投保,讓旅行無後顧之憂。
第一個重點
第一金人壽總經理林元輝指出,是要確保投保範圍,並了解海外緊急援助服務方式,一般壽險公司都會提供此項服務,主要包括法律、旅遊、醫療三大領域,像是緊急醫療轉送、安排親屬前往旅遊地探視、緊急轉送回國、遺失護照協助辦理、安排律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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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朋友 辦理 機車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
若是行照過期會被罰款新台幣 900~1800
若是駕照過期會被罰款新台幣 1800~3600
若是強制險過期會被罰款 汽車 3000~15000
機車 1500~3000
1.機車行車執照每2年換發一次。應納燃料費及規費:
2.汽車行車執照每3年換發一次。
3.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牌照稅以輔導繳納為原則)。
4.車輛已屆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檢驗合格。
資訊2012/6/07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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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車族愈來愈有自我保護的意識,車上大都有行車紀錄器,能幫助還原事實,釐清責任, 但若發生
車禍了,光靠行車紀錄器就夠了嗎 ?
期望以下的內容能夠對大家有所助益。
有開車或家有車的朋友:
我是地檢署的法醫,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是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
然而,每次遇到車禍發生時,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
基於我的專業和分享我的經驗,希望可以為你減少日後的麻煩。
首先到7-11買一個拋棄式的相機,不會花你很多時間,可是當它派上用場時,比你每年所花上萬塊的車險、意外險、還要有用。建議各位車主在車上放置一台相機,內要有底片、捲尺一把,約七公尺左右。
當發生車禍時,第一件事,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
理由是 :臺灣的員警,不會為你,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
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四張,請問三四張要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與其期待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還不如自立救濟。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將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分享給大家。
希望每個車主知道,一來可以保護自己,二來也可以使臺灣的司法,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面。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
1.. 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2..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 (或是銅幣、手機等...可以相對呈現照片比例的物品 )
3.. 煞車痕 一定要照,依據老的檢察官的經驗,臺灣警員的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 所以,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
4..底盤要照相,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無異物,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
5..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不要覺得自己說就對,要為自己留證據。
6..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第一部份
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時,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
如果對方不幸死亡,則可要求抽眼球液酒精及藥物測試。以我的的經驗,我有一個案子,表面上是車禍致死,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才知道死者是:先吃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臺灣的司法是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的。所以建議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
第二部份
要要求檢察官照相,要照什麼呢?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
一定要要求照身上的傷,這是根據1990美國的法醫報告中,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
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 ,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
重要的是:你要求檢察官做,他才一定會去問人,如何用此證據。
第三部份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你洗一份給他,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不要給檢察官,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一個認真,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你要知道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不需要我多說。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
最後態度要客氣,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但他們最怕記者。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更重要的是: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 美國法醫書上開門見山的一句話。
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常以偵察不公開為由,而不讓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愚弄市民,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更重要的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
我的經驗:像一段路,連續死亡車禍發生,為了偵察不公開,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而發生車禍,又要害死多少人。
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如果對你有用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提醒他們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益,讓臺灣的車禍大大的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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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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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你根本沒有這張保單,或許你更不是原安泰人壽保戶,不過還是建議你繼續看下去,除非你完全沒有人壽保險,將來也不打算購買。
個人在10年前購買了這張安泰人壽(現已為富邦人壽)PLA 增額終身壽險(85A)(繳費十年),保額在繳費期間以每年6%單利加上6%複利增額,繳費期滿則改為每年6%單利增額,這張保單的紅利預定利率是6.75%,我當時購買保額100萬,今年已經增值到239.08萬。今年是10周年,所以我增加20%的保額(20萬),要一次補繳保單價值準備金120800元,因為已經繳費期滿,所以往後不需再繳保費,這樣原始保額變成120萬,所以10周年的保障變成286.896萬,此時的解約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相同)為72.48萬,因此我有286.896-72.48=214.416萬的淨危險保額。
所需補繳的12.08萬(連同原來的保價金共72.48萬)可以享受5.2%~5.6%不等的複利增值,
因此可以說是享受到高達5.2%以上的複利而且還有免費的214萬的淨危險保額(淨危險保額會因保價金增值較快而逐年遞減),我將列表如下,並做一些計算:
以原始投保保額100萬為例:
保單年度末 |
保價金(=解約金)/原保額之每萬元保額 |
當年度保額(原保額100萬元) |
淨危險保額 |
10 |
6040元 |
239.08萬元 |
178.68萬元 |
15 |
7905 |
269.08 |
190.03 |
20 |
10232 |
299.08 |
196.76 |
25 |
13146 |
329.08 |
197.62 |
30 |
16667 |
359.08 |
192.41 |
35 |
20769 |
389.08 |
181.39 |
40 |
25420 |
419.08 |
164.88 |
我們可以看到我要補繳的保費是上表6040*20=120800元,滿15年時如果還要增加原始保額的20%就要補繳7905*20=158100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在第11~第15年有5.53%的複利,第16~第20年有5.3%的複利,第21~第30年有5%的複利,綜合第11~第30年有5.2%的複利。
在這種低利環境下,能夠享受到5倍的複利報酬又有免費的保障(淨危險保額,其實是要付費的,所以複利報酬只有5.2%,只是如果很滿意5.2%,那淨危險保額就可以看做是免費的),我想大概沒有哪家保險公司能夠提供吧。相信10多年前買到安泰高預定利率保單的客戶應不在少數,應該充分利用條款所提供的結婚或生子或每滿5周年可以增加原始投保保額的20%(有的是25%)的權益,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反而向業務員購買跟你兜售的最新的儲蓄險,它們通常都只有1.8%的複利。
就我所了解,保誠人壽與三商人壽的保單也都有類似條款,只是它們多加了一條:如果每隔5年的加保,只要其中有一次沒有使用,就喪失往後加保的權利,因此客戶必須每次都使用這個選項,否則等於形同虛設。有著更多保戶的國泰人壽與新光人壽及南山人壽,則都沒有類似的條款規定,因此客戶也無法增加保額。
總結:
這類對客戶好康的事情,其實大部分的保戶都不清楚,原因無他,就是利益衝突。保險公司的立場當然不希望客戶來使用(因為會有利差損),保險業務員也不願告知客戶這個權益,因為沒有佣金可領,還要多做事,反之,賣客戶新保單又賺佣金又賺業績(可以公司招待出國旅遊),何樂而不為?
聰明的保戶們,當業務員又在兜售你各類保單時,不妨將舊保單拿出來檢視一下,仔細看一下條款,說不定會有許多意外的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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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是不錯
若是可以靠增額 提高保戶的財富
就算沒傭金我也做XD
畢竟 是我 我也想增額!!
只是舊保單不多阿~
阿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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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機車責任保險
為什麼一定要投保強制機車責任保險?
政府為了保護所有車禍受害人的權益,強制規定機車所有人均須投保強制機車責任保險,並且在監理機關換發行車執照時或遇到警察臨檢時,均須出示保險證。 一旦被舉發未投保強制機車責任保險的話,會被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之罰鍰;未投保而車禍肇事的話,也會被公路監理機關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扣留機車牌照至車主依規定投保後才會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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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機車責任保險有哪些保障內容?
強制機車責任險的保障內容如下: (一) 醫療給付 :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 殘廢給付 :依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級一百六十項,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定之。 (三) 死亡給付 :每一人以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以上並不包含車禍事故中的車體損失與車主需賠償對方的其它請求費用,而且發生單一事故時(如自己騎機車撞到路障或不慎滑倒),強制險並不理賠駕駛人的身體傷害損失。 此外,保險金額有限,面對受害人高額的求償金額往往無法負擔,建議您在強制險外再加上賠償對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的第三人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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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機車責任保險過期後沒有續保會被罰多少?
過期後沒有續保,一旦被舉發未投保強制機車責任保險的話,會被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之罰鍰;未投保而車禍肇事的話,也會被公路監理機關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扣留機車牌照至車主依規定投保後才會發還。 不過,除非您有被警察臨檢開單舉發,監理單位是不會主動裁罰的;但是也不能心存僥倖過期不投保,畢竟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萬一車禍肇事,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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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機車責任保險已經過期了,現在投保可以追溯回去生效日期嗎?
強制險已經過期的話,起保日期是不能追溯回去的,起保日期會以線上受理或傳真受理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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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強制險還有一個多月才到期,可以現在就提前續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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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只要強制險到期日前二個月內,都可以提前續保,而且一樣適用我們網站上的優惠回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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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換發機車行照,強制保險證還沒到期,為什麼監理單位要我提前續保呢?
當您要換發機車行照時,假如您的強制機車責任保險效期還剩不到30天的話,監理單位會要求您提前續保才會受理換發行照。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規定(機車比照辦理),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一、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就是沒有投保啦!)。 二、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要先續保!) 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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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吊(不要被騙了)
當車輛故障時(汽車),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高速公路〉停2個小時
用力轉寄給你的好友-------有備無患 !
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 2個小時,請大家注意,千萬不要被一些不肖業者給欺騙了.......
話說某天往高雄路上,快到交流道時,突然塞車,一時煞車不及猛撞上去。
慘了!警察馬上開過來。量完,不到 10分鐘﹙因他剛好在路肩﹚。
拖車一定會比警察先出現的。就像越共,或稱小蜜蜂。既然量完了,那就拖下去做筆錄。
此時不疑有他,拖車上噴了『高速公路特約拖吊車』---(錯誤1)
大約拖了 500M 就在榮總旁做筆錄,拖車司機下來說3000 元。叫我先付一付要走了。
我懷疑,怎那麼貴?
做筆錄時就先問偉大的警察伯伯拖吊費為何那麼貴?
他表示:他不干涉這種事情--(錯誤2 )
又打電話 CALL 我的保險公司問問說。
保險公司則說:「你怎麼那麼笨!居然讓他拖下來,可以拒絕啊!」可是已經拖了,那怎麼辦?
保險公司:「可以跟他要收據或發票,有錯的話,可以申訴。 」
喔!好吧!傻傻的去跟他要了張收據,也沒細看。---(錯誤3)
只知道上面多寫了『高速公路起吊危險津貼-600 』、『內線事故處理費-900 』 、『 基本拖吊-1500』、另一台拖吊費用則 5000。合計8000肇事的我出錢。事後發現平白無故被人多搶了 5000。
現在來解釋一下
第一拖車不是黃色就好,你可以先詢價,要求他的服務證。
跟警察查詢這台是正牌救援拖吊車。高速公路基本拖吊 10KM內 1500元。
第二警察不干涉,但是他可以教你怎麼處理,如果不是正牌拖吊車,可以現行犯逮捕。
他應該會先給你高公局電話,查詢後才能跟你收錢。
第三我的收據上,沒有公司名稱,沒有拖車牌號,欲哭無門。
另一張更幹,寫個『黑達汽車公司』(看起來就黑)經查詢『黑達』倒很久了。
●後記:隔天打電話想找當初幫我做筆錄的那位警員,卻遍尋不著。
電話中的警員表示,真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到他隊上報案。
(這句話真令人懷疑,他們都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ㄚ~)此時不疑有詐,興沖沖的就上了高速公路警察局去報案。
可是,到了警局,當時值班的警員卻很奇怪。
那時天氣冷的很,卻把我們一群人請到門外去講,不能坐著講嗎?他怕什麼?而且案發現場的警員也在,想請教個問題 也被他擋駕。
難道真像傳聞說的,有利益輸送?所以,不能報案,恐怕事出有因。
請各位看完這篇,告訴每位有開車的人.小心駕駛慎防被坑。
友人也有在高速公路上爆胎過才一下車要拿備胎,傳聞中的小蜜蜂就出現~還好只是換輪胎就好 ~
所以有車輛事故時,最好先通知保險公司或車輛的業務,還有你可以打給銀行信用卡的特約拖吊車來拖吊比較保險
請大家注意,千萬不要被一些不肖業者給欺騙了.....
國道上常常會有些拖吊車利用你車輛故障時! ,要求幫你拖吊拋錨車輛,且會嚇你說路邊停車是不可以的,警察會來開單 ..
甚至還真的有警察到了之後會跟你說"車不弄走就開罰單"
但是呢 ~~~請注意喔...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二個小時的,所以呀~~~
到時候萬一真的不小心車輛拋錨在路邊了,請放心的叫你的白金卡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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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二十五條: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二小時。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
七、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會商轄管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
發佈者: 羅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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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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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1 08: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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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3cc.com.tw/main/qtylist.asp?r=56481
以後有賺錢 應該給他買一台
隨時幫務客戶 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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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頭有簡易的提到
保汽車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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