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近幾年黃金價格上揚,多數人透過黃金存摺等管道投資黃金獲利,國稅局在日前已向多家銀行要求取得大戶投資黃金的資料,已準備著手進行查稅,故您在享受黃金獲利的同時也要精打細算您的繳稅荷包!

■黃金投資管道分析


一、實體黃金(如金飾條塊):個人收藏之金飾等實體黃金之交易所得,由銀樓業者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交所得人,以純益率6﹪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個案:黃多金於100年2月至銀樓賣出一批金飾得款8萬元,所得計算為:
個人一時貿易所得: 80,000元×6%(純益率)=4,800元 

二、黃金存摺、黃金撲滿:損益計算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有關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個案:黃多金於100年4月至台灣銀行所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每公克950元買進20公克黃金,於同年10月以每公克售價1,100元賣出10公克黃金,黃金存摺之買賣損益:
賣出價格:1,100元×10公克=11,000元 
買進價格:950元×10公克=9,500元 
黃金存摺之財產交易所得:11,000元-9,500元=1,500元 

三、黃金基金:國內投資市場中黃金基金多為海外商品,投資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透過海外黃金基金交易產生之所得核屬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如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四、黃金期貨:因期貨交易所得停徵,僅課徵期貨交易稅,但投資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透過境外國際黃金期貨交易賺取之所得,如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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